
岳塘新闻网8月24日讯(通讯员:毛婷 傅卓明)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,一旦造成他人损害,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但若是装修施工人员高空抛物砸伤他人,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?近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案件。
84岁的周某家住某小区单元楼的6楼,在清理自家阳台时,被正在为19楼业主安装阳台护栏的刘某扔下的麻绳所砸伤,花费医疗费用5200元。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其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,刘某则认为其是替19楼业主安装护栏,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,双方协商未果,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在开庭审理后,确认了刘某系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护栏并负责安装,刘某已经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向刘某进行法律释明,在承揽合同中,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完成制作并安装护栏过程中,造成周某身体损害的,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。庭审结束后,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,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条款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由此可以得知,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,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即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。当然,在外部关系中,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,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,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责编:郭璇
来源:岳塘新闻网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“我爱湘潭我的家——岳塘记忆”文化打卡点:法华山
“我爱湘潭我的家——岳塘记忆”文化打卡点:山市晴岚
“我爱湘潭我的家——岳塘记忆”文化打卡点:昭潭
“我”和岳塘的故事|蔡蔡和大乔:返乡青年 逐梦“绿心”沃野
“我”和岳塘的故事|朱大可:深耕岳塘 开拓创新 成就电气“小巨人”
岳塘区“我爱湘潭我的家”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暨“活力湘潭 快乐走娃”活动启动
文旅新区 多彩岳塘丨在七星桃花源遇见“世外桃源”
我爱湘潭我的家|岳塘区:欢天喜地闹元宵
下载APP
分享到